【买卖合同纠纷】买家以遭诈骗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卖家委托律师起诉成功追回

【案件编号】(2016)粤0605民初8042号

【委托人员】佛山市某服饰道具厂

【对方人员】中山市某服饰道具厂、李某某(公司股东和负责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1.中山市某服饰道具厂支付佛山市某服饰道具厂货款XXXX元;2.李某某对中山市某服饰道具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勇 律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服饰道具厂是一家从事衣架生产销售的企业,2013年某日将货物发送至中山市某服饰道具厂,奇怪的是,货物明明已经发出去了,收款账号也在合同里面明确注明,买家亦已确认收到货物,却迟迟没收到买家的货款,后来在向买家催收的时候,却被买家告知,货款早已于收到货物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转到佛山市某服饰道具厂法人的账户上了,并提供了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在买家向佛山市某服饰道具厂提供了所有QQ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后,事情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原来是骗子十几天前既盗用卖家的QQ头像,长期假冒卖家和买家的财务人员聊天,在套取相关的信息后,在双方的交易即将完成的时候,通过QQ将早已伪造好的变更收款账号函发送给买家财务人员,买家的财务人员在未向卖家电话核实的情况下,信以为真,遂将货款转至骗子指定的收款账户,才导致买卖双方纠纷的产生。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中山市某服饰道具厂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货款,即便货款已被犯罪分子诈骗,但过错不在己方,不可能再重复支付,希望等案件告破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后再向卖家支付。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山市某服饰道具厂亦提交了货款支付凭证,及变更收款账号函以支持其已支付货款的主张,但本所律师认为,卖方在本案当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本本案当中卖方已依约向买方交付了货物,买方应当向卖方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一方面,变更收款账号函上面的公章与卖家的公章存在明显的差异,买家方并未仔细审查,过错在己。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经注明了卖家的收款账号,且前期的定金,买家亦是转至了合同注明的账号,买家轻信骗子发送的变更收款账号有违双方的交易习惯。

鉴于此,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货款支付事关交易安全,理应审慎。买家仅凭QQ聊天记录的《变更函》,从双方交易习惯、买方注意义务等因素考量,尚不足以认定该“变更”是原告的有效指示,亦不能认定买家已经向原告卖家清偿了货款,遂判决买家向卖家支付案涉的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家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对买家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家支付货款关系到交易安全,在诸如收款账号变更等重要细节上,买家理应通过电话或其他可靠的方式向卖方核实收款信息,不要轻信骗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发过来的变更收款的信息,最大限度尽到审慎的义务,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重大过错,自己要再次向卖家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