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被告无故终止演出,演出方要求支付演出费获支持

【案件编号】(2018)粤0606民初7563号

【委托人员】北京市某传媒公司

【对方人员】佛山市某传媒公司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结案,佛山市某传媒公司同意向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支付剩余演出费七万余元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勇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是一家从事文艺表演、演出经纪的企业,2017年4月,北京市某传媒公司与佛山市某传媒公司签订《演出协议》约定由北京市某传媒公司负责排练、组织演职人员实地演出,佛山市某传媒公司负责演出报批、场地租赁、宣传、票务销售、治安维护等,并就演出费就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既安排人员排练,为规定的演出做好准备,然而当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演职人员抵达演出地点后,被告知演出已取消,但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未完成本次演出已经组织演职人员就行排练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排出了工作人员前往演出地点做预备性的工作,佛山市某传媒公司取消演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演出费等费用,然被告拒绝支付。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佛山市某传媒公司认为自己是与案外人重庆市某传媒公司一起共同经营本次演出,双方约定利润和责任三七分,虽然演出协议只是以佛山市某传媒公司的名义签订,但重庆市某传媒公司也需要共同承担该责任,而不是由佛山市某传媒公司独自承担。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认为,涉案的演出协议合同的签订的主体为北京市某传媒公司与佛山市某传媒公司,与重庆市某传媒公司无关,至于佛山市某传媒公司与重庆市某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的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涉案的债务应当由佛山市某传媒公司来承担。

鉴于此,法院在开庭前明确跟佛山市某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表示,根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你方的答辩意见,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你公司均应当向北京市某传媒公司支付剩余演出费,希望你方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就直接出判决,最后被告同意调解并向原告支付了剩余的演出费。

四、律师点评

在相关的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三角合同关系,在主合同之外,往往还存在不少私底下签订了关于责任共担及利润分成的协议,一旦出现了纠纷,一方往往要求共同承担,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除非调解,否则很难要求私底下签订协议的人一起共同承担的,故该类案件应该由法院或律师去释明,争取调解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