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非婚生子女终获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人员】孙某(化名),监护人孙某母亲

【对方人员】李某(化名)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帮助孙某成功追索抚养费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燕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多年前,孙某母亲与李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后于2011年非婚生育一女儿,非婚生女儿孙某一直随孙某母亲生活并由其照顾。孙某母亲与李某早已解除同居关系,李某一直拒绝与孙某及孙某母亲见面,也不支付抚养费用。孙某母亲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非婚生女儿孙某的抚养费至其成年。

二、对方当事人意见

李某主要答辩意见:李某数年前已经支付了50万元给孙某母亲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孙某母亲已签署《承诺书》,承诺李某支付了50万元后不再提出任何要求,但现在孙某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代理过程与结果

孙某母亲与李某仅是曾经构成同居关系,对李某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了解不多,而且已经分开多年,截至与我所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时委托人仍未能提供李某的有效的身份信息。我所律师结合有限的材料,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多方调查进一步查获李某的相关主体材料,最终帮助孙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李某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提出孙某母亲数年前已收取50万元款项,该款项应作为非婚生女儿抚养费,又因双方未明确该款项用途,孙某母亲主张该款项属李某对其本人的经济补偿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决定采纳李某的意见,判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律师继续代理孙某提起上诉并据理力争,二审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最终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儿抚养费30万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李某已支付的50万元属于抚养费还是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除明确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外,一般都会尊重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后的约定,若双方对于约定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足以作证的证据及理由予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即“谁主张谁举证”。虽然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但本案难点在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已经明确的被告主体信息,本案在诉前阶段为确认抚养费支付主体,即非婚生子女父亲,先后走访多个部门尽可能明确被告主体信息,找对人告对人,诉讼过程中李某也承认系该孩子的生父,从而免去司法鉴定等程序,本案在身份确认上和调解结果上是努力+幸运的结果。

另外,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庭调解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可存在于多个阶段,其目的在于解纷排难的同时也保护和维系亲属间关系。因此,对簿公堂力求一纸判决书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委托律师进行诉前协商,诉讼过程中也积极进行协商,也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