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检察院不起诉,对官某予以释放

【委托人员】官某(化名)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

【代理结果】情节轻微不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叶日升律师、蓝梓文律师


一、基本案情

    官某自2017年3月于佛山禅城某游艺城上班,担任收银员一职,负责收银和将每月用于运营的资金汇总交给店长。该店除了正常的机动游戏项目,还经营着数台“钓鱼机”,供前来的客人赌博之用。后该游艺城被举报开设赌场,官某于2018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抓获。

二、法定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侦查机关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官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检察院起诉处理。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本所在接到官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律师负责此案,经多次会见官某,结合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材料,综合公安部门所搜集的证据,团队律师分析认为在本案中只担任收银员的角色,并非赌场的组织者或受益者,行为显著轻微,可以向检察院争取不起诉决定,故辩护律师综合官某在本案中的角色以及官某的其他罪轻情节,向佛山市禅城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最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