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变更罪名获大幅度轻判

【案件编号】(2016)粤0605刑初5400号

【委托人员】杨**(亲属)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变更罪名,从轻判罚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石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邓某、陈某、黄某等人以外出游玩为由,邀请敢甘、陈某等人前往某地泡温泉度假。期间在酒店别墅内邓某、陈某、黄某等人与甘某、陈某等人使用扑克牌赌“牛牛”的方式赌博,致使甘某、陈某两人输掉近九十万元。甘、陈两人回来后以邓、陈、黄等人“出老千”为由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后以诈骗罪立案并将邓、陈、黄等人抓获。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浙江省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其中电信诈骗起点为三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检察院建议量刑

检察院认为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为诈骗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广东科韵律师所依法接受邓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为邓某提供辩护。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邓某,并查阅案全部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本律师认为本案指控邓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

首先,本案不排除侦查人员存在诱供、串供的嫌疑,审讯程序涉嫌违法。其次,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为口供,并无现场视频、书证及无证佐证。最后,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具有足以定案的证明力。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了本案指控邓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公诉机关采信本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侦查机关指控本案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将本案认定为罪名较轻的赌博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赌博罪对邓某等人进行了轻判。

五、律师点评

一般的刑事案件,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辩护律师都应该争取最详细的掌握、了解案情,并及时的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专业的法律意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从而让承办人员采信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案件在最初始的阶段既朝着对我们有利的辩护方向发展。如本案,虽然侦查机关没有采信辩护人的意见,但经过努力,公诉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而不用等到了审判阶段才和公诉人辩论是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诈骗罪是重罪,在珠三角地区涉案数额超过五十万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在十年以上,而赌博罪是轻罪,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孰轻孰重,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