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起诉

【案件编号】 佛禅检刑不诉[2018]46号

【委托人员】梁**(本人)

【审理程序】审查起诉

【代理结果】取保候审+不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叶日升 石勇 律师

 

一、基本案情

梁**是某游戏公司的员工,因帮助公司在商场游戏厅开设捕鱼机供客人玩乐,从中渔利,后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及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梁**属于从犯,且情节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随后决定对梁**不起诉。

二、法定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检察院公诉意见与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不起诉。

四、代理过程与结果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接受委托当天即与嫌疑人梁**会见(会见之前,梁**已被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侦查机关递交了相应的罪轻或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研判案情,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了解到梁**只是该游戏公司的员工,虽然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但持续时间短、获利数额不大、社会影响并不恶劣,且梁**也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受老板指使协助开设赌场,辩护律师据此认为可以对梁**做相对不起诉,并提出了不予起诉梁**的专业法律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本案的辩护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取得了成功的辩护。

 五、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辩护过程中,主要是抓住了梁**所处的从犯地位、作用较小,作案时间持续时间较短、获利数额不大等有利因素,保持和检察院的良性沟通,最终关于对梁**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解除了对梁**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决定对梁**不起诉。